犯罪嫌疑人被傳喚是不是證明已經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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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傳喚是不是證明已經犯罪了

犯罪嫌疑人被傳喚是不是證明已經犯罪了

犯罪嫌疑人被傳喚不一定證明已經犯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犯罪嫌疑人是為了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傳喚只是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手段,在法院沒有判刑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

二、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三、如果被公安機關傳喚應該怎麼辦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根據以上規定,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

目前,由於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願意作證的情況還存在。對此,執法部門應進行詳細的法律宣傳,並耐心細緻地做好證人思想工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四、傳喚的手續具體是如何的

(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因此綜合全文的敍述就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被傳喚並不能證明已經犯罪了。另外對於不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可以傳喚到嫌疑人的所在居住地進行訊問。在訊問時公安機關訊問人員應當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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