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是否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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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是否強制措施?

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是否強制措施?

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為了調查案件事實,有時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能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這就是一種傳喚措施。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二、強制措施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拘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人民檢察院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拘傳措施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但必須注意到,如採取拘傳這一強制措施,在操作時限上必須注意到兩點:其一,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二,不得以連續拘傳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

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進行案件偵查的對象,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當中發現確實有必要對此進行傳喚,那麼可以採取一定的傳喚的手段,這是偵查過程當中所採取的一種手段,不屬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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