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少女訴影視公司強迫賣淫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90後少女訴影視公司強迫賣淫案

本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90後賤女孩”的雙胞胎姐妹包包和阿紫(化名)舉報,源源影視工作室負責人胡衞東以及工作室工作人員孫巧、北京模特藝術發展促進會副會長孟慶波,利用影視工作室組織多名少女賣淫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10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三人合夥組織並引誘未成年人聚眾賣淫案件進行了宣判,三人分別獲得10年到三年2006年王倩投資成立了源源影視工作室,主要由王倩、胡衞東、孫巧參與經營,後工作室搬至海淀區世紀城小區,王倩因故離開後,一直由胡衞東負責經營工作室。

2007年9月以來,被告人胡衞東夥同他人在海淀區源源影視工作室內,招募數名女孩,並嚮應聘女孩灌輸進入影視圈發展就要遵循“潛規則”,即要以與投資人發生性關係為代價來獲得發展經費的觀念,一旦應聘女孩同意接受“潛規則”,胡衞東即要求女孩與其發生性關係並由他人負責錄像。後胡衞東組織工作室的女孩以“拉投資”為名,對外進行賣淫活動,工作室與賣淫者本人對賣淫所得五五分成,由胡衞東代表工作室抽取提成。

在整個工作室運作期間,被告人胡衞東負責勸説女孩接受“潛規則”,並教授其如何上網尋找賣淫目標,如何索要錢財;被告人孟慶波給工作室介紹女孩,並介紹工作室的女孩向其他男性賣淫;被告人孫巧負責為應聘的女孩拍照以及拍攝與胡衞東的性愛錄像,並負責應聘女孩的食宿接送,並協助被告人胡衞東對應聘女孩的外出活動進行管理。

2007年10月間,被告人胡衞東、孟慶波以幫助投身演藝界為由,引誘包包和阿紫(均係為化名,女,均為17歲)在海淀區學院路某賓館房間內一同發生性關係,期間胡衞東、孟慶波曾先後與包包和阿紫發生性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衞東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胡衞東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應與其所犯組織賣淫罪予以並罰。被告人孟慶波、孫巧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孟慶波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應與其所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並罰。

關於被告人胡衞東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衞東犯有組織賣淫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胡衞東、孟慶波、孫巧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單可人等多名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告人胡衞東以組織者的角色通過招募、引誘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並從中獲利,儘管公安機關對於本案賣淫嫖娼人員沒有作出處罰,但法院對於雙方存在以金錢為媒介的性交易這一事實的認定並不以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必要或前提條件;同時,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胡衞東正是利用包包和阿紫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能力差,未形成正確的性道德觀之機,以幫助二人在演藝圈發展而利誘之,並通過宣揚所謂“潛規則”之類錯誤而扭曲的性道德觀來摧毀二人的思想防線,從而誘使包包和阿紫二人自願加入淫亂活動。由此可見,被告人胡衞東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缺乏依據,並與本案事實明顯相悖,故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孟慶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依法撤銷緩刑,將其前罪所判處刑罰與此次犯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並罰。鑑於被告人孟慶波、孫巧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故法院對該二被告人均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慶波、孫巧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酌予採納。

最後,法院判決撤銷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寬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主文中對被告人孟慶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之緩刑部分。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胡衞東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判處被告人胡衞東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孟慶波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判處被告人孟慶波有期徒刑2年6個月;與此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3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孫巧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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