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中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中的規定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強迫賣淫罪進行了相關的修正。對原來的數罪併罰進行了相關的修改,同時也將原來的強迫賣淫的行為在該罪中單獨的進行的歸罪。那麼,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對此是如何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針對這些問題,小編做了以下回答。

一、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於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中強迫賣淫罪的修改還是有很大的意義的。首先在定罪量刑上依然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將強迫賣淫行為和組織賣淫者兩者行為進行了區分。其次,將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廢除,是該罪在修改中的一大亮點。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