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相關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 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相關處罰標準是什麼?

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相關處罰標準是什麼?

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相關處罰標準,應當分別視不同情況而處以輕重有別的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之各行為人具體裁量刑罰時,首先應當明確,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分別定罪,並不意味着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須承擔相同之刑責。儘管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了一個危害結果,但相互的過失程度可能不盡相同,其過失行為對共同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過失犯罪人之間也存在一個罪責大小的問題,應分別視不同情況而處以輕重有別的刑罰。

二、共同犯罪的定罪方式有哪些?

其一,論以同一罪名。即是説在共同過失犯罪中,雖然存在不同的實施過失行為之人,其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危害結果之發生,但他們的過失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故應以同一的過失罪分別予以定罪。例如前述甲乙二人高樓推物共同疏忽而致砸死路人一案中,他們的行為均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甲乙二人之行為分別定罪。

其二,論以不同罪名。也即對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所實施的過失行為分別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況。之所以出現這種罪名相異之情況,主要是由各行為人的具體過失行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決定的。對此又可區分為兩種情況:

(1)在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過失行為相結合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通常對一般主體按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確定罪名,而對特殊主體則亦依其自身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來確定罪名。

(2)在各行為人均為特殊主體因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主體身份和行為情況之不同,也決定需對各行為人之行為論以不同罪名。

有關共同犯罪的具體處理和判決情況,顯然是需要按照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但只有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的,即使共同犯罪也是需要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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