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惡意搶注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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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商標惡意搶注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商標惡意搶注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有效補充。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商標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係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係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係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二、商標搶注中已經使用如何認定?

“已經使用”是對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範圍原則上應以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範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於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商標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户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獲獎情況的證據等。

綜上所述,商標是一個企業重要的資產,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商標註冊受到法律保護,對於惡意搶注的行為,我國商標法明令禁止。其對惡意搶注行為認定做出規定,判斷一個商標是否被搶注,要看商標是否具備一定影響力、是否已經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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