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刑法拒傳、假傳軍令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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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國新刑法拒傳、假傳軍令罪既遂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拒傳、假傳軍令罪既遂判幾年?

1、根據中國新《刑法》拒傳、假傳軍令罪既遂的量刑情況如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拒傳、假傳軍令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信、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於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罪。假傳軍令罪由於在客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虛構軍令並加以傳遞,所以其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特定的人員,除了與拒傳軍令罪相同的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外,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假傳軍令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軍令是部隊執行軍事任務的依據,保證準確,及時地傳遞軍令,是爭取作戰勝利的必要條件。拒傳、假傳軍令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各級首長對部隊的指揮,破壞作戰指揮秩序,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3)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拒傳、虛傳軍令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拒不傳遞軍令時,是否希望阻止有關部隊和人員執行該命令,或者傳遞虛假的作戰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執行,都不影響對其拒傳、假傳軍令的主觀故意的認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傳命令罪和假傳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對於因過失而錯傳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玩忽軍事職守罪懲處。

(4)犯罪客觀方面

拒傳、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軍令是指與部隊軍事行動有關的命令,如人員配備,部隊設防,擔負的戰備任務,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受領作戰任務,部隊開進、集結,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戰鬥編成,協同計劃,保障方案等命令。拒傳軍令是指有條件傳遞軍令而拒絕傳遞軍令。如果確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如聯絡中斷等,無法及時傳遞軍令,不能認為是拒傳軍令。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假傳的軍令既可以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實的軍令;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編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為人明知別人編造或者篡改後自己仍然予以傳遞的。拒傳軍令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假傳軍令是作為的行為方式。

拒傳軍令和假傳軍令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拒絕傳遞真實軍令的同時反而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併罰,只定一個拒傳、假傳軍令罪。

無論是拒傳軍令還是假傳軍令的行為,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如干擾作戰部署,貽誤戰機,影響作戰任務的完成;或使敵人有可乘之機,致使部隊遭受不應有的傷亡等。對我軍作戰利益所造成危害的大小是定罪量刑時應考慮的重要情節。行為人雖然拒傳、假傳軍令,但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可按違反軍紀處理。“致使戰鬥或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人員傷亡較大;重要武器裝備損失較多;致使關鍵性戰鬥失利或影響戰役全局利益的等。

二、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於: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傳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2、區分假傳軍令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若是故意實施拒傳(虛傳)軍令的行為,那麼一旦作戰指揮秩序因為此類違法行為的實施,那麼相關的軍人就有可能會被按照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相關規定來量刑,一般來説,造成的損害後果越嚴重,受到的刑罰也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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