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假傳軍令罪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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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拒傳、假傳軍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拒傳軍令罪是指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明知是軍令而故意拒絕傳遞或者拖延傳遞,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假傳軍令罪是指故意偽造、篡改軍令,或者明知是偽造、篡改的軍令而予以傳達或者發佈,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拒傳假傳軍令罪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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