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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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傳軍令,是指負有傳遞軍令的軍人,在戰時有條件傳遞軍事命令而拒絕傳遞軍事命令的情形。

假傳軍令,是指負有傳遞軍令的軍人,在未得到指揮人員傳遞軍事命令的情形下,自己編造根本不存在或者誇張、縮減命令內容傳遞軍事命令、或者改變原來軍事命令的內容、要求傳遞軍事命令。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於: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傳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2、區分假傳軍令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軍令在戰場上直接影響戰局的勝敗,關係到數甚至數十萬士兵的生命,對於拒傳、假傳軍令的行為必須嚴懲,因為本罪侵犯的是軍人在戰場上的職責義務,以及指揮員指揮作戰權、戰場秩序的管理掌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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