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預存返現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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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和預存返現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和預存返現區別是什麼?

從刑事法律角度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上不必以具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作為前提,客觀上也無需造成他人的實際損失,即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可以被追究刑責。因此,一旦執法更加嚴格,則許多高額充值返現的單位可能會面臨被追究刑責之風險。而且一旦發生資金鍊斷裂償付出現困難的時候,被追究刑責的風險就會陡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商家在促銷的時候,會採取預存返現等方式吸引消費者。這種方式給商家籌集了一定資金,有一定的非法集資嫌疑。判斷兩者區別主要看商家集資目的及集資手段,如果沒有得到相關部門批准,用高息回報手段吸收存款,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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