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結合犯的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綁架罪的結合犯的處罰

綁架罪的結合犯的處罰

結合犯,是指兩個以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結合而成一種新罪的犯罪形態。

其特徵是:

1、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的結合。所謂獨立的具體犯罪,是指數個行為均為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

2、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

3、數罪的結合基於刑法分則的規定。至於規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規定,即明示的結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結合犯。

所以,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

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二、綁架罪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傷、死亡的後果,都應當嚴厲懲處,以切實保護公民生命安全。

“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後果。

2、由於法律對於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立法上採用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犯罪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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