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綁架符合該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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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綁架符合該情形嗎

犯罪中止綁架符合該情形嗎

綁架罪存在着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我國的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完成綁架行為即為既遂,勒索財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是量刑從重的情節。在完成綁架行為之前可以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綁架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三、綁架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如果在完成綁架行為之前,放棄犯罪行為的,並且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那麼就會認定為犯罪中止,所以在刑法當中處罰的時候也會以中止犯的處罰原則,來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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