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中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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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中止的認定

中止是犯罪的一個形態,很多犯罪裏面都有犯罪中止,中止犯在量刑上會減輕處罰,如綁架罪的中止,那麼,綁架罪的中止的認定是怎麼樣的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綁架罪中止的認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綁架罪中止的認定

犯罪中止的規定,即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在犯罪過程中”應是指從犯罪預備、實施犯罪、以及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而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僅僅綁架了人質,尚未進一步實施勒索財物行為可以説行為人預定的犯罪過程並沒有結束,犯罪嫌疑人主動停止犯罪,這種情況認為是犯罪中止,不僅符合中止的主觀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時間要求。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為以後,自動放棄繼續勒索行為,結束控制被害人處於的不法狀態,應當以中止犯論處。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於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複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於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行為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筆者持有異議。理由有:(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綁架罪是存在中止的狀態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且也沒有產生危害的結果,是可以以中止犯論處的。當然,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別,所以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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