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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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司法解釋是什麼?

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申請執行異議應當提交相關的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附有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等信息;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如果材料不齊備的可以通知當事人補齊,逾期未補齊的不予受理;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異議的執行行為。

二、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相關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執行異議的申請類似於起訴的過程,同樣需要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通過之後才能立案,立案之後進行審理,最終得出執行異議的結果,可能是撤銷存在爭議的執行行為,也可能是駁回相應的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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