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簡易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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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簡易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的條款很多,其中一些理解起來還是比較吃力的,為了更好的貫徹這部法律,根據司法實踐,最高法頒佈了相關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的內容全面,對刑訴法中各章節進行了説明。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簡易程序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根據總結的相關知識告訴大家。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簡易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並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採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二、哪些案件可以採取簡易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三、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況有哪些?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一定的適用範圍,比如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採取此程序的,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天前將時間和地點告知雙方當事人,一般來説,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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