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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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公民或者是單位,可以採取支付出讓金、與他人簽署轉讓合同等的方式來獲得土地使用權,任何人都不得希望減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就與他人簽署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類型的合同,這是由於此種倒賣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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