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公訴還是自訴好?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遺棄罪公訴還是自訴好?

現在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了,對於遺棄方面的問題在現在的社會中是極少的。但是極少並不代表着沒有,我們肯定也聽説過有些人不贍養自己的老人不撫養自己的孩子構成遺棄罪。對於遺棄我們大家肯定都很痛恨,那麼遺棄罪公訴還是自訴好呢?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因為法院沒有偵查權,只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時候,不需要偵查,檢察院又沒有提起公訴得情形下才可以受理並審理。如果受理後,認為證據不足,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

公訴和自訴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於遺棄罪公訴還是自訴好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中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是要有説明的,遺棄罪其實應該屬於公訴方面的案件,但是我們法院規定的是不告不理,所以説我們對於遺棄罪的問題最好的辦法還是需要我們自訴的。法院肯定會給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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