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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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怎麼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倖,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脱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係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願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姦案件上。由於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姦而是通姦。

三、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建議和對策:

1、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程序中,應當就全案的犯罪事實各個細節進行細緻的調查訊問,從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就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打破被告人試圖翻供不認罪的幻想。同時要儘可能多的蒐集和固定實物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以佐證犯罪事實,多角度多側面的還原犯罪過程的原貌。公安部門要加強證據意識,注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把證據和事實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使每一項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證據與證據之間形成緊密的邏輯鏈條,環環相扣,完整而又詳盡的再現整個犯罪過程。尤其針對共同犯罪,要對各被告人之間的分工細節進行詳細的訊問,以利於區分各被告人的罪責大小。

2、檢察機關,要嚴格把好證據事實關。對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的瑕疵,及時提出補正意見。在審查起訴環節中,要緊扣案件的事實經過,及時地對被告人就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實進行詳細全面的訊問,及時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一切漏洞,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線,使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的情況,要認真審查,仔細甄別,去偽存真。

3、在法院審判階段,審判人員要向被告人宣傳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棄抵抗,配合庭審,以利於自身的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講明是否抗拒國家司法機關體現了被告人的悔罪態度,直接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其次,審判人員向被告人説明如果其承認公訴機關的指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通過對刑事政策的講解,促使被告人轉變態度,配合庭審,以達到節約司法資源的目標。

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怎麼怎麼處理的這個問題是分為兩種情況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公安機關內部的證據又不夠瓷實的,那麼很有可能超出了相關的時限就必須要將當事人無罪釋放,不過大多數的都是在充分的證據面前,當事人拒不認罪法庭當然可以依法宣判當事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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