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樣正確認定綁架罪 - 實施綁架行為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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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正確認定綁架罪 實施綁架行為怎樣處罰

綁架多有經濟目的或其他目的,即綁架勒索他人的財物或要挾他人滿足一定的非法條件或二者兼而有之,綁架是手段,勒索錢財或要挾他人是目的。綁架罪與其他犯罪有非常多的相似之處,要怎樣正確認定綁架罪?行為人實施綁架行為怎樣處罰?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要怎樣正確認定綁架罪

(一)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

1、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三)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

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二、實施綁架行為怎樣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同時還實施了強姦的行為,則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七十或者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由於這種行為非常嚴重,因此,法律規定在綁架之後又實施強姦行為的,最高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我國刑法對綁架罪的處罰還是非常嚴厲的,如果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罰力度甚至達到了故意殺人罪的標準。因此,建議當事人及其親屬要加以重視,一旦涉嫌綁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一定要及時聘請刑事法方面的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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