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政策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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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作業罪最新政策處罰標準是什麼?

危險作業罪政策處罰標準是什麼?

危險作業罪最新政策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的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

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3.主觀要件

主觀認定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司法實踐中,危險作業罪若是造成他人受傷,出現財產損失,或者出現其他重大情況,是需要追究上述法律責任的,並處以一定量罰金,涉及到危險作業的行為,是可能存在侵害他人生命,損害財產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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