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處罰標準時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一、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處罰標準時怎樣的?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處罰標準時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根據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處罰標準有兩層,一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節和造成的後果較輕,處罰較輕;反之,請結合後果嚴重,處罰也相應嚴厲。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