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連續犯與集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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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連續犯與集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連續犯與集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連續犯和集合犯的區別在於以下的兩點:

(一)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二)連續性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二、連續犯處斷原則的相關規定

1、《刑法》規定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或者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的,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例如,我國《刑法》第262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就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拐騙兒童罪的連續犯,只能在這個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又如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故意殺人罪的連續犯,只能在該罪的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

2、《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明文規定重於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的,符合這種情況的連續犯,依照該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例如,我國《刑法》第263條“多次搶劫”明文規定遠遠重於搶劫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連續三次以上搶劫的,即應依照加重搶劫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

3、《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罰的量刑檔次,符合某種情況的連續犯,應依照有關的量刑檔次處罰。例如,我國《刑法》第267條對搶奪罪按照基本犯罪、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分為三個量刑檔次加以規定,搶奪罪的連續犯,應根據連續實施搶奪次數的多少,依據刑法的規定,按照相應的量刑檔次處罰。

連續犯和集合犯是有一些相似之處的,二者都是觸犯了多個罪行。但是二者的條件是完全不同的,並且連續犯的條件比集合犯會更加的嚴格,比如説連續犯對時間間隔是有一定的要求,但是集合犯沒有很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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