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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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慣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慣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1、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刑法明文規定對其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中的慣犯一般就是指賭博罪。

2、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該特徵是由連續犯在主觀上須基於連續意圖制約下的數個同一故意。

3、慣犯與連續犯的主要區別:是看是否行為人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慣犯是以該犯罪性為為職業的,而連續犯則不是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

二、慣犯的特徵

①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②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③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④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為嚴重。

刑法將慣犯規定為一罪並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對慣犯的特別打擊。對慣犯的成立是否都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我國刑法學界存有爭議。通説認為,若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使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實質上具有慣常性,也不能定為慣犯。

三、慣犯的種類

①常習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習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習性,一貫實施此種犯罪的犯罪形態;

②常業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業犯。指行為人無正常職業或不務正業,而以實施某種犯罪為常業,並以此所得為生活主要來源的犯罪形態。

在我國刑法中,慣犯的法律後果可分為2類:

①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量刑情節。如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其中也包括慣犯。

②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常業”,就是部分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四、連續犯的特徵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特點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

(3)時間上數行為具有連續性。

(4)法律上數行為觸犯了同一個罪名。

由此可見,連續犯是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故意犯罪,時間上具有連續性並且在法律上觸犯了同一罪名;而慣犯犯罪時間長、犯罪次數多且社會危害比較大。這兩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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