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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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

什麼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

1、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是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2、犯罪構成並不是一種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認定犯罪的實質標準是行為所具有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機關直接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定為犯罪,必然陷入罪刑擅斷的局面。因此,必須由立法機關規定出犯罪的法律標準。犯罪構成要説明行為在何種條件下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成立犯罪,所以,必須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實質依據。正因為如此,只有那些對説明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因素,才會被刑法規定為構成要件;基於同樣的理由,如果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就表明該行為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3、由於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因此,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任何行為,凡是符合某種犯罪構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而言,除了犯罪構成之外沒有別的標準,也不能在犯罪構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條件。所以,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標準。由於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因而與符合犯罪構成的事實(犯罪構成事實)有別:前者是法律規定,後者是具體事實。二者的聯繫也顯而易見:具體事實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時,才能稱為犯罪構成事實。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我們可以將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簡單的理解成為認定犯罪的標準,認定犯罪的標準不能單純的只看造成的影響,比如造成的影響是當事人已經死亡,但從其他方面進行分析的話當事人明顯屬於正當防衞,這樣的話就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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