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自訴主體有哪些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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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自訴主體有哪些法律解釋

遺棄罪或為我國一類比較嚴重的罪行,對社會的影響和下一代的影響時無法估量的,對我國的社會管理也帶來了較大的威脅。那遺棄罪自訴主體有哪些法律解釋呢,下面小編就這一類法律問題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一、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二、遺棄罪自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遺棄罪大部分是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遺棄罪自訴程序如下:

三、提起自訴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四、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是相關案件的受害者。遺棄罪是指對相關的老弱病殘的家人不進行相應的贍養,遺棄這類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行為的。我國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督促其進行相關的贍養義務和責任,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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