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算不算累犯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未成年犯罪算不算累犯

未成年人犯罪不在少數,有些犯罪情節還是比較嚴重的。但是法律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給予了一些保護和照顧。但是對於未成年犯罪算不算累犯,大家可能都不能很肯定的回答算還是不算。法律對比也是有着明確規定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未成年犯罪算不算累犯

從法律體例上看,《刑法》第65條、第66條都歸屬在總則中累犯規定之內。前者是一般規定,是對“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加以規定,而後者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是對前者的一種補充規定,強調了在這種情況下“以累犯論處”,是特殊情形下的累犯,兩者是遞進關係。前者的“但書”是把未成年人罪犯排除在累犯之外,而後者則是為前者補充入了其他形式的累犯,是包含在前者規定的累犯之內的,是包括在“但書”之內的。

從立法上看。通過修改第65條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亮點之一,但《刑法修正案(八)》同時修改了第66條增加了兩個特殊累犯的罪名。如果認為特殊累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話,那麼立法時在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的同時又把未成年人犯罪納入特殊累犯之中,豈不是自相矛盾,有違了立法意圖。故不能構成累犯。

二、關於未成年人是否構成再犯

從法律體例上分析。《刑法》第65條、第66條與第356條,分屬總則和分則。前者是對累犯的規定,認定累犯的依據,後者是針對毒品犯罪的特殊規定。前者是總則中的一般條款,雖然是對分則有指導意義的原則性規定,而後者是分則中針對具體罪名的特殊規定,是優於前者的特別條款,因而兩者相不能等同。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大連會議紀要)規定,“對於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可見在實踐中,把累犯與再犯作為不同刑罰的量刑情節對待,沒有把累犯與再犯等同於起來,而且是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的,是在全國審判工作中形成較為一致意見。

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上來講。毒品犯罪一直是立法者打擊的重點。從修正前的《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八項罪中,包括了販賣毒品卻沒有包括特殊累犯的三種罪,可見這一立法現實。毒品再犯罪作為分則中的特別規定,體現出立法者對毒品犯罪的打擊的力度、打擊的決心,從立法開始就明顯強於一般犯罪或是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基於這種打擊力度的差異,毒品再犯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也成立是正常的。另外,如果立法者有意把未成年人排除在再犯之外,修改《刑法》時對第356條也可增加“但書”內容,實際上卻沒有這樣做。這種立法上的改或沒改,也正是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

從審判工作中考量。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適用緩刑。如果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繫累犯,那麼被告人失去了判處緩刑的機會,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認定毒品再犯,雖多了從重量刑的情節,但仍不排除適用緩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對未成年人犯罪成立,與對未成年人審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則仍相一致。

綜上,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構成毒品再犯。

未成年犯罪也是常有的事,但是法律對未成年犯罪算不算累犯已經明確規定是不算累犯的。這是基於未成年人未成的年齡和為成熟的心裏作出的,心裏不成熟,對事物事情的判斷能力還是比較欠缺的。但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緩,作為未成年的家長,更要負擔起對未成年的教育責任,正確引導未成年人,遠離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