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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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性質

代替考試罪是指他人替考生參加國家考試的行為。這一行為在實踐中還是經常出現的,幾乎每年的國家考試都會出現代替考試的新聞出現。考生和代考着都心存僥倖,對代替考試罪性質沒有明確的認定,那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代替考試罪性質,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代替考試罪性質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款所規定為替考行為,即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二、代替考試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説的“槍手”。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為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舞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為本罪的處罰對象。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三、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僅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組織者,不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組織考生進行舞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但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所謂“法律規定的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佈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進行的各種考試,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學業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社會證書類考試,司法職業資格考試、證券師從業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招錄考試等等。

所謂“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他人進行作弊的行為,組織的對象不限於考生,還可以包括考生家長、教師等。

所謂“作弊”,即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通過不正當途徑參加考試,或在考試過程中在考試不允許的範圍內尋求或者試圖尋求答案的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代替考試罪中考試是指所有的國家考試,不是自己代替他人還是他人代替自己考試,都可以構成代替考試罪。當然,不參與考試但符合組織考試作弊,也可能觸犯刑法,會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如果有疑問,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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