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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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刑事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包括了四個方面,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通過對這四個方面的認定就可以判定是否構成該罪。但是不同的犯罪在這些方面的內容是不同,今天我們主要來説一説代替考試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代替考試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代替考試罪犯罪構成其他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説的“槍手”。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為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舞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為本罪的處罰對象。

2、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3、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三、代替考試罪具體法條有哪些

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款所規定為替考行為,即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事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了故意和過失,而這其中故意又具體分為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則分為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因此實踐中各位一定要區分清楚代替考試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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