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有什麼特徵 - 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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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有什麼特徵,該如何認定

除了盜竊罪以外,詐騙罪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並且近幾年還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想要了解清楚詐騙犯罪,那麼就要知道法律中規定的詐騙罪有什麼特徵。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在認識上產生錯覺,將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

二、詐騙罪有何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①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無中生有”地誘使他人上當受騙。例如,謊稱能代被害人購買某種廉價商品;謊稱能為被害人提供某種服務(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誘人奉獻,騙取財物。這類詐騙,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無知,或貪財圖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虛構事實可以是無中生有地全部虛構,也可以在部分事實的基礎上渲染誇張地部分虛構。

②隱瞞真相,是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部分隱瞞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告知對方某種事實,而故意不告知,使對方在受矇蔽地情況下“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以實現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類方法一般少見,並且在一定意義上顯示出具有不作為的特點。實際上,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往往交織在一起,都是以有掩蓋無,隱瞞真相可以附之於虛構的事實;虛構事實同時就會隱瞞真相。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當然,這種自願並非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實意思的反映,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結果,也就是説,是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所致。因此,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的信以為真的自願交付財物是緊密聯繫的。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如何對詐騙罪進行處罰?

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用假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手機,造成較大電信資費損失的,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上文就是對詐騙罪有什麼特徵的介紹。法律中規定只要是一般主體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雖然對詐騙罪的數額,相關司法解釋中作出了統一的規定,但由於各個省市的實際經濟情況不同,因此也就會導致不同地區關於此罪的數額規定有所差異。因此小編建議,具體標準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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