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綁架罪行較輕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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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綁架罪行較輕的相關法規

在2009年我們國家刑法對綁架案進行了修正,增加了情節較輕情況的相關處罰。同時更改了些法條及解釋內容。如果身邊親人蔘與違法綁架時,我們可以對量刑和判罰提供建議做到心中有數。下面本站為大家講解關於刑法修正案七綁架罪行較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理論界對綁架罪的概念又作了進一步的定義,認為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犯罪。因而最初《刑法》對犯綁架罪設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法定刑。

二、《刑法修正案(七)》修訂綁架罪“情節較輕”相關規定

1、《刑法修正案(七)》修訂了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刑罰幅度,但相關部門對如何認定綁架罪的“情節較輕”沒有作出司法解釋。審判實踐中如何理解綁架罪中的“情節較輕”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適用綁架罪情節較輕條款均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於“情節”的認定比較複雜,同時刑法修正案(七)在綁架罪的刑罰設置上增加了法定減輕情節,對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認定綁架罪是否屬於“情節較輕”,應當遵循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司法實踐中較多存在綁架預備、綁架中止、綁架未遂或者共同綁架犯罪中的綁架從犯、綁架脅從犯等情形,對於這類綁架是否構成綁架罪的“情節較輕”爭議較大。我國《刑法》分則的罪狀設計都是以犯罪既遂為前提,無論是基本的犯罪構成、減輕的或加重的犯罪構成,都要遵循這一前提。因此,無論是綁架罪的基本犯罪構成、減輕或加重的犯罪構成,都應當以綁架犯罪既遂為前提。

由上文可知,修正案七綁刑法架罪情節較輕目前做出了新的規定。修正案減輕了量刑上的判罰,主要表現在縮短了坐牢年限。但值得注意的是討論範圍是默認綁架已成功、未遂不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並且情節較輕的認定仍然要以此次綁架對受害人人身的傷害程度、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程度為標準。在不考慮其它影響下綁架罪最低就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無論情節是否較輕我們都要認真對待,嚴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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