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單位行賄罪如何裁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6.15K

法院對單位行賄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單位行賄罪如何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賄數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2、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用違法所得行賄;

3)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

三、單位行賄案件中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逮捕主管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行賄受賄案件中犯罪主體都包括單位犯罪,為了給單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獲得的非法所得也是歸單位所有的才構成單位行賄罪,如果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就應該按照個人行賄罪定罪,個人行賄罪的判刑標準最重是無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