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 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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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條件是什麼?

如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條件是什麼?

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時間條件。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提起,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如執行標的已被執行完畢,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另外,訴訟保全階段,案外人對保全標的存有實體異議,亦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前置程序條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啟動審查機制上,應明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對於執行異議審查後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司法救濟。

(三)訴訟請求的限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超出上述訴訟請求,應建議當事人撤回訴訟請求,當事人拒不撤回的,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不予審查處理。

(四)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和執行復議程序的選擇。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如針對執行行為提起異議,應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選擇執行復議程序進行救濟。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如異議針對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六)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該期限為除斥期間,不可中止、延長,超出該期限,不予立案受理。

二、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面臨訴訟案件的時候,若是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15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若是對二審結果不滿意意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再審一般就是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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