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幫助犯定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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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幫助犯定什麼罪

一、盜竊罪的幫助犯定什麼罪?

盜竊罪的幫助犯也是定盜竊罪的,但幫助犯屬於從犯,量刑比主犯輕。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對於共同犯罪,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增減基準刑的幅度。

(1)對於共同犯罪中相對作用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對於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作用相對較小,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參與實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作用相對較大的,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30%;參與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3)對於犯罪集團中的從犯,作用相對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作用較大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5)共同犯罪未區分主從犯的,對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對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6)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所犯罪行較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7)對於脅從犯,可根據犯罪性質、被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作用較小,並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二、盜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盜竊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既然當事人是幫助犯罪嫌疑人進行盜竊的,主犯以盜竊罪定罪了,幫助犯也不可能定其他的罪名。只不過,幫助犯屬於一般從犯還是脅從犯,這就需要根據盜竊案的詳細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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