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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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如何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條的規定,本罪的“危險物質”是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於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要同時滿足以上4方面的構成要素,犯罪嫌疑人就構成了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以犯罪為目的去搶劫槍支彈藥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且,此罪的量刑起點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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