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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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的分歧意見。搶劫和搶奪是不同的概念,一方面,二者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後者是行為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定刑不同。前者最低刑是 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後者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可判處死刑。

2、注意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但它們之間有一定的聯繫,主要表現在:

(1)本罪雖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但同時又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利。因此,本罪的犯罪客體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間存在包容關係。

(2)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上,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係。

(3)本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使用暴力,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

它們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所有權,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利。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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