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共犯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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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共犯如何認定

共犯是指共同犯罪,意識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共犯。高利轉貸罪也不例外,那麼高利轉貸罪共犯如何認定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高利轉貸罪共犯如何認定

1、客觀方面的認定

(一)實行行為

行為人實際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必須是兩人共同實施的,雖然不是同一個行為,但必須是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二)組織行為

組織行為,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為。如果是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沒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問題,但是如何某人聯合銀行內部人員或能貸款的人讓其實施犯罪行為,自己不參與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只起到組織的作用,但也屬於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的形式是各式各樣的,例如勸説、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教唆既可以用口頭表達,也可以用書面表達,還可以用打手勢、使眼神等人體動作表達。通過這樣的方式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也視為高利轉貸罪的共犯。

(四)幫助行為

某人無法申請貸款,但是通過銀行人員的幫助申請到了貸款,這是屬於幫助行為。幫助行為是給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幫助行為與犯罪行為相結合才能解決犯罪問題。如貸款申請下來去無法通過其他途徑高利轉貸給他人,但某人卻為了私利給其推薦了要貸款的人,這樣的行為也是共犯。

2、主觀方面的認定

(1)實施高利轉貸罪共犯必須是兩人以上,一人是無法構成共犯的。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當然也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

(2)行為人的共同目的是為了謀取私利,共同故意實施向經融機構貸款然後又高利貸款給他人的行為。高利轉貸罪共犯必須是有共同故意的目的,故意組織集團實施高利轉貸的行為,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等。

二、共犯的刑事責任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是否為共犯首先得認定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數,然後在根據情況具體分析,這樣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才不會出現差錯,也容易進行審判。當然,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時候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家有疑問的話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專業律師,他們會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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