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及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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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及範圍是什麼

證據是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物品和陳辭等。在進行法律訴訟的時候,只有擁有合法、充足的證據才能夠讓我們瞭解或查明案件的事實和真相,確定出糾紛和爭議的原因,從而正確地進行法律宣判,處理糾紛。那麼,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及範圍是什麼?本站的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概念介紹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民事訴訟或仲裁均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依據有關證據,當事人和法院、仲裁機構才能夠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確定爭議的原因,從而正確地處理糾紛。但是,從糾紛的產生直至案件開庭審理必然有一個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有些證據由於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可能會滅失或難以取得。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可能給當事人的舉證以及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帶來困難,《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

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當事人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通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申請保全證據的形式、內容,證據存在地點,以及這個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和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對於訴訟前向公證機關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可依照有關公證程序進行。公證機關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時只能依照申請人的申請來進行,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於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用什麼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根據《證據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因此,保全證據的方法,可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對書證,可以複製拍照;對物證,可以錄像、拍照、製作勘驗筆錄;對證人證言,可以預先詢問、製作筆錄、錄音、錄像等,不管採取何種方法,均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情況。同時,人民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4、保全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備將來使用。

三、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範圍

證據只要具備如下條件,申請人或訴訟參與人即可申請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採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對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及範圍進行的相關介紹。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分為依職權主動進行和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而且保全證據的方法,可以根據證據的形式不同,採取的措施也不盡相同。證據有滅失的可能以及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都可以進行證據保全。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證據保全應當在開庭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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