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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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嗎

依法納税是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定的義務。生活中,我們進行買賣交易的,基本都會涉及到納税的問題。但在税額比較大的時候,可能就會有人想要逃税,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逃税罪。那麼實踐中,是不是隻能由自然人構成逃税罪?逃税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逃税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嗎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知道法律規定的逃税罪的犯罪主體都有哪些人,也就是什麼樣的人可以構成此罪,如果其中規定有單位的話,則就可以認定逃税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反之,則不然。

逃税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具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税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1)納税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只有法律規定具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才具備逃税罪的資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徵人是指接受税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委託,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税務機關的名義依法代徵少數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單位。代徵人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行為主體,不屬於逃税罪的犯罪主體。

二、逃税罪怎麼判

(一)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四)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五)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六)税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七)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綜上所述,逃税罪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的,因為法律中明確規定逃税罪犯罪主體僅限於具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税款義務的人,但同時包括單位和自然人。關於“逃税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嗎”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但願能幫助你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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