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單位犯罪的口供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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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標準,因為案件一般是圍繞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展開的調查,口供的虛偽性很大,必須經過查證後才能判斷,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只有的單位犯罪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罪的,定罪需要根據其他相印證的證據決定,本站小編為您歸納了以下信息。

只有單位犯罪的口供可以定罪嗎?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定罪沒有問題,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很多證據,書證、人證、物證、視頻資料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認定案件事實,就可以定罪量刑。

一、如何認定口供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察、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它的主要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説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這種供述和辯解作為刑事證據之一,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由於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變性的特點,也就是説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以及外在條件的影響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口供,對實現刑事審判的目的就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目前庭審對口供的驗證中常見如下幾種情況:一是被告人當庭所作供述與其庭前所作書面證據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當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當庭所作供述雖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實情節上都與其庭前所作書面證據材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種情況由於口供前後一致,並能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一般不會給口供的認定和運用帶來問題。而第二、第三種情況目前已成為影響刑事審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問題,且十分普遍。這致使公訴機關經常面臨因被告人當庭翻供而難以有效支持控訴的情況,也使審判機關經常面臨對被告人庭前所作書面口供材料與當庭供述的取捨選擇,加之法律和司法實踐缺乏指導法官操作的規範,使庭審法官很難在兩種供述相矛盾時決定證據的取捨,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事審判目標的實現。

二、如何才能憑藉口供定罪

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有諸多規定,充分體現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對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的,或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才能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並據此定罪量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當然,如果能根據客觀證據證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擔法律責任。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犯罪調查中有利也有弊,真實可信的口供推動案情的發展速度,虛假的口供誤導調查人的方向,在調查過程中不能輕信全信口供,只有單位犯罪的口供不能定罪和量刑,量刑的標準需要根據整個案情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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