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自訴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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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自訴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並非是所有的提出拒執罪的訴訟請求,都是會立案受理的,為了規範國家司法機關職員的執法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在瞭解我國目前的法律規範的基礎之上,制定了拒執罪自訴的立案標準,在審理案件時,需要結合該標準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一、拒執罪自訴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是不會被司法機關所立案受理的,在確定某民事主體,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並非滿足了立案標準的情形之下,才能向當地的司法機關進行舉報,並且只有受害者,才能提出訴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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