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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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拒不執行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即構成此罪的條件包括:

(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申請執行期限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在接受到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最好按照上面的期限立即執行。情況若是不嚴重,那被執行人的財產可能會受到凍結或者被加入到失信人員名單。情況比較嚴重,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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