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訴訟時效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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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訴訟時效是幾年?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許多父母遺棄子女的情況,有的是出於家庭因素,有的是出於資金狀況,還有其他的各種各樣的原因。但不管是因為什麼,遺棄未成年子女是構成遺棄罪的,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犯遺棄罪的人,利益相關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遺棄罪訴訟時效是幾年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遺棄罪的追訴期是多長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61條的規定,遺棄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為人的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為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怎樣計算遺棄罪的追訴期

在遺棄罪追訴期的認定上,既需要查明遺棄行為發生時的情況,也需要查明當事人雙方的目前情況,通過分析確定遺棄行為的終了日期,最後決定是否應當追訴。

1、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遺棄人主動停止侵害,重新扶養被遺棄人的,其遺棄行為自重新扶養被遺棄人之日起視為終了;

(2)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遺棄人因下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暫時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不能視為終了,而應視為追訴期的暫時中止,待日後遺棄人再次上崗、又獲工作或病癒之日起繼續計算。

2、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被遺棄人在被遺棄期間死亡的,遺棄人的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視為終了;

(2)被遺棄人長大成人,或病癒復康,自身已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此時,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被遺棄人因病或因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遺棄人則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終身的扶養義務,直至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才能視為終了;

(4)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且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與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並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應視為終了。但這一情況只是假設,實踐中尚未見到過。

在確認遺棄罪的追訴期時,應當仔細分析遺棄人與被遺棄人雙方已經發生變化了的情況,最終確定遺棄人的遺棄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期限。對於仍在追訴期限內的,應當追究遺棄人的刑事責任。

不管是在社會上還是家庭中,犯遺棄罪的人都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這是當事人對責任的放棄,對義務的不履行,理應受到處置。被遺棄的人及其利益相關人,一定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讓罪犯及時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就是本文關於遺棄罪訴訟時效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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