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是三年的時間。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是什麼?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存在主債權和擔保權利,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和擔保債權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前者它主要是適用於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從知道自己債權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