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考驗期過失犯罪會執行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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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緩考驗期過失犯罪會執行死刑嗎?

死緩考驗期過失犯罪會執行死刑嗎?

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的,才核准執行死刑;若是過失犯罪,則不直接核准執行死刑,而是將所犯之罪和原判之罪數罪併罰。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所以,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應撤銷緩刑,與新罪數罪併罰,但並不一定立即執行死刑。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於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三、死緩的日期界定

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為是有其用意的。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説,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

當被判處緩刑的期間也是具有緩刑考驗期的,在緩刑考驗期內當事人也是不能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如果公民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範疇都是屬於過失犯罪,因為過失犯罪不是處於主觀故意的行為所以也是不會取消緩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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