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撤銷緩刑的還能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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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撤銷緩刑的還能假釋嗎

一、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撤銷緩刑的還能假釋嗎?

滿足法定條件的就可以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監外執行跟假釋是兩回事,同時,對於患有癌症的罪犯,在正式起訴之前通常也不會採取任何強制性的措施,一般都是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判刑以後也是監外執行的,不過,申請監外執行的話,要提供指定醫院開的診斷證明。

二、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緩刑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原則上被撤銷緩刑的罪犯也可以假釋,但是,對這類罪犯肯定提出假釋建議時也非常的謹慎,並不是所有認真接受教育改造的罪犯都有假釋的可能性,對罪犯的假釋,監獄應該從各方面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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