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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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犯罪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人,根據《民法典》第十七條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此外,法定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十六週歲,而不是十八週歲。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犯罪會依法減輕處罰。並且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也會嚴格保密。一般的單位或者其他人看不到。目前我國對於未成年犯罪的態度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犯罪應該積極改造,早日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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