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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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 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是什麼?

減刑後的刑期計算方法,因原判刑罰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對於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應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時間,應計算到減刑後的刑期以內。對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以及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得計算在裁定減刑後的有鞋陡刑的刑期以內。對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再次減刑的,其刑期的計算,則應按照有期徒刑減刑的方法計算。對於曾被依法適用減刑,後因原判決有誤,經再審後改判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所減刑期,應從改判後的刑期中扣除。

二、減刑的特徵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説,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才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序進行處置。

有關減刑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刑期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刑期所認定的具體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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