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盜竊中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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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共同盜竊中犯罪未遂

一、如何認定共同盜竊中犯罪未遂

在盜竊犯罪案件中,盜竊未遂的情形不以犯罪論處,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未遂,則應當以犯罪論處。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採取控制説(失控説),失控,並不意味着被害人能找回被盜竊物,只要被害人當時失去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就認為已經失控。即被害人通常找不到這個財物。例如,張三家中的鑽石被保姆偷了,但是保姆將鑽石放在天花板上,仍然是犯罪既遂。因為在通常情況下,被害人不可能去天花板上找鑽石。因此在盜竊案件中,只要使被害人對財物失控,即構成犯罪既遂,反之則是犯罪未遂。

二、入室盜竊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入室盜竊未遂屬於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三、入室盜竊未遂怎麼判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盜竊未遂事實中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未遂,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並不是必然會從輕,具體怎麼判,要看其他情節。

盜竊犯罪中也是可能出現共同犯罪的情況,甚至還有一些是以犯罪集團的形式來實施盜竊,之後大家在共同分贓。要是屬於盜竊集團的話,那其中對於被認定為首要分子的,一般就是要以集團所犯之罪行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盜竊犯罪的骨幹分子,重要成員和主要實行犯,都可以是盜竊集團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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