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累犯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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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其中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於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對於累犯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前罪和後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總的來説, 累犯是因為之前犯罪過,得到赦免或緩刑的結果再次犯罪的人,在實踐中,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殊累犯,法律都不允許緩刑或假釋,但如果日後滿足減刑條件,還是可以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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