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與碭山縣XX繁殖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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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XX,農民。

杜XX與碭山縣XX繁殖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賈XX,安徽賈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賈琦,安徽賈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碭山縣XX繁殖場,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官莊鎮土山風景XX。

法定代表人:黃X,職務:場長。

委託代理人:劉X,安徽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杜XX與被告碭山縣XX繁殖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杜XX於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將本案訴訟標的由8.5萬元變更為1萬元,2017年3月26日,杜XX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杜XX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杜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杜XX負擔。

審判員  孫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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